西安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2021-11-2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西安医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国家政策、规定录取的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新生凭西安医学院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向所属院系(处)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报研究生处备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时间不超过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五条 经复查,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不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不真实、不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不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不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不能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第六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学籍,按照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研究生须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由授课教师根据培养方案和课程大纲的要求确定。考核通过后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九条 课程考试不及格者,须向培养院系(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培养院系(处)审批,方可选择补考或重修。

若选择补考,则不能参加重修,且每人每门课只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以卷面成绩计入课程成绩。补考时间安排在每学期开课后两周内。

若选择重修,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办理时间为每学期开课后两周内。

课程的补考或重修,由负责该课程考试的培养院系(处)具体实施。

第十条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按《西安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将予以记录并存档。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审核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西安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依据《西安医学院学生学业诚信守则》对学生的学业、学术、品行等诚信信息予以记录,对失信行为予以约束和惩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与转专业(领域)。如因国家政策调整或指导教师变动等特殊原因,不得不转专业(领域)的,由本人申请,经原导师同意,拟转入专业接受导师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 入学学习时间超过一年;

(二) 正在休学、保留学籍;

(三) 已达到退学程度;

(四) 在校学习期间已经办理过转专业手续,不得有第二次;

(五) 无其他正当理由。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按培养计划规定的时间进度完成课程阶段的学习。学校一般不受理其休学、保留资格及转专业申请。特殊情况例外,如确有身体问题而不能连续完成课程阶段学习的,可申请休学。申请休学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集中授课开始,提前两周向院系(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经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在学习期间如有出国深造(包括公派和自己联系的),后者出国所有经费自理。经导师及临床实习基地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可以保留学籍一年;《西安医学院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能力训练管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应予休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休学研究生应在休学期满前,提前两周向院系(处)提交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需同时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复学的建议),经领导逐级审批后批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入伍通知书按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手续。在其退役后两年内可申请复学,并按复学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休学研究生须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并在学校批准之日起一周内离校。研究生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其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行为,由其本人负责。休学期间违法乱纪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满后超过两周不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课程学习和培养环节未达到学校要求的;

(二)经研究生导师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学位论文工作无法按计划正常开展,明显表现出实践、科研能力差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退学的。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经主管校长同意,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即视为送达,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退学研究生须在学校批准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已有的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报陕西省教育厅办理相关手续,自退学决定之日起两年内没有找到聘用单位的,其档案、户口等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含通过双盲评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研究生,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两年内可申请补考、重修或补作毕业论文、答辩的,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照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八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而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进行审查同意后予以变更。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校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要遵守学校纪律,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学校视情节轻重和本人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五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余处分期限为6-12个月。对处分到期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书面解除申请,相关部门同意后,可以解除其处分。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五条 对考试作弊与协同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奖励和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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