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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发布机构:科技处    发布时间:2017-06-0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立西安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校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校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或名誉主任委员。

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审定。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思想素质好、道德品质优良、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原则性强;

2.学术造诣高,学风务实,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3.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4.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副高职称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六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系、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或名誉主任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不超过2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人文社科1名,自然科学1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技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下设院(系、部)和附属医院学术分委员会(可联合或通过外聘专家成立)。

第十二条各院(系、部)及附属医院的学术委员的任期4年,选举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决定,选举产生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学术审议:审议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规划;审议教学、科技工作计划;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学校重大知识产权问题;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分委会章程;审议学校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

(二)学术评议: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评价;评价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审议学校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三)学术仲裁: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四)学术咨询: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五)受校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十四条院(系、部)及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职责

1.审议本部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实验室建设计划等。

2.审议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选的科研学术水平,推荐专业技术职务拟任人选。

3.对本部门科研项目申请进行论证、遴选和推荐,对立项科研项目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4.审议各项科研奖励、成果奖、优秀学术论文的申请与推荐。

5.负责本部门学术带头人的遴选、审定和绩效考核工作,推荐各级相关专家、各种学术评审专家人选。

6.讨论、审议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会议必须在不少于2/3委员到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

全体会议应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要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采用举手、无记名或实名投票等方式,2/3以上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及各分委会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在讨论、审议、评定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回避。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可在其职责范围内,根据需要成立针对具体事项的专门工作小组,向委员会负责,任务完成后自动解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审议,自党委会审定后实行。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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