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奋发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医药卫生人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西安医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 校级奖学金设置类别包括“学业奖学金”和“优秀个人单项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优秀个人单项奖学金可重复评选。
第二章 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第四条 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积极履行公民义务,正确行使权利;
(三)遵守校纪校规,勤奋刻苦,积极上进,集体荣誉感强;
(四)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
第五条 凡当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各类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党、团、行政处分和校级通报批评者;
(三)拖欠学费或其它应缴费用,有不良诚信记录者;
(四)保留学籍者;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担任社会工作,拒不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活动,不执行各级组织交办的任务者;
(六)一学年内有一门以上(含一门)必修课不及格者;
(七)擅自缺考者;
(八)一学年内病、事假合计160学时(含160学时)以上者;
(九)获得国家奖学金者原则上不再参评学业级奖学金;
(十)学校规定的其它不具备参评资格的情况。
第三章 校级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六条 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学业奖学金分为特等、一等、二等和三等共四个等级,用于奖励学习努力、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学生。
(一)评选比例、金额和条件
1.特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3000元,综合测评成绩在所在班级前1%以内,一学年内各门考试考查课成绩平均在90分以上;
2.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0元,综合测评成绩在所在班级前5%以内,一学年内各门考试考查课成绩平均在85分以上;
3.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综合测评成绩在所在班级前10%以内,一学年内各门考试考查课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
4.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600元,综合测评成绩在所在班级前15%以内,一学年内各门考试考查课成绩平均在75分以上。
第七条 优秀个人单项奖学金评选办法
单项奖学金分为“志愿服务之星”奖、“科技创新之星”奖、“文体之星”奖、“道德之星”奖、“自强之星”奖、“学业进步之星”奖。
(一)“志愿服务之星”奖:1.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获省、市级或以上先进个人称号者;2.积极参加社会调研活动,调查报告获市级或以上表彰奖励者,奖励金额500元。
(二)“科技创新之星”奖:旨在引导大学生积极参加科技创新与学术活动,培养创新型人才。奖励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2000元,获得国家级大学生科技竞赛奖励者,或被SCI、SSCI、EI、ISTP、CA、BA、EM、MEDLINE等收录的自然科学论文作者前三名者;二等奖1000元,获得省级大学生科技作品竞赛奖励者,或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获得省级发明专利者;三等奖500元,在校级组织开展的科研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得奖励者,或学生自主申报校级创新科研项目获奖者,或在普通期刊上发表一篇及以上学术论文者。
(三)“文体之星”奖:1.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体育竞赛、文艺比赛获得名次者,奖励金额800元;2.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体育竞赛、文艺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者,奖励金额500元;3.在省级文艺比赛中获得优秀奖者,在校级体育竞赛中,破校记录者,奖励金额200元;4.在校级校园文化比赛中获得一等奖者,奖励金额100元。注:西安医学院体育运动队参加的比赛不在此单项奖学金评选范围内。
(四)“道德之星”奖: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被校级以上各类媒体报道,社会影响好,思想、道德、行为等方面表现突出,能够在学生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提升学校荣誉有积极贡献者,奖励金额为1000元。
(五)“自强之星”奖: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勤俭节约,身残志坚,刻苦学习,学业成绩在班级前30%者,奖励金额500元。
(六)“学业进步之星”奖:为鼓励激励少数民族学生提升学习水平,对生源地为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在当年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学生学业成绩在班级前40%者,奖励金额500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生处主管,各院、系负责,辅导员(班主任)具体执行。
第九条 以上规定中所有成绩均为学生第一次考试的原始成绩,不包括补考成绩。
第十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各院、系对评选结果必须进行认真审核,并进行三日以上公示,在医院见习的班级必须在见习医院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在公示期内学生可以对评定结果或评定工作中重要程序问题向各院、系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各院、系必须在上报学校前对学生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持异议,可直接向学生处提出复查申请。
第十二条 公示期结束后,学生填写奖学金登记表交院、系上报学校,学生处审核无误后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最终结果由学生处统一造册并发放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