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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2021-11-1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9〕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在校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证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根据省教育厅推送的数据比对和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  此认定结果将作为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资助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建立三级认定工作机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并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大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院学生科科长和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九条  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或班级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各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学生辅导员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要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

(二)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状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户籍和学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和学生本人健康状况;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殊困难家庭的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认定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情况下,特殊群体因素列举的学生应优先认定为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新生两个月内),需完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并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六条  提前告知。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在学校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的同时寄送《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后可付相关证明材料。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学院须向在校学生发送《申请表》,同时发放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所在学院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学校认定。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申请表》,并负责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结合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和“陕西省教育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发的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该数据由学生处大学生资助中心汇总整理),对照本细则确定的认定依据,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比困和“轮流坐庄”。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九条  结果公示。学院认定评议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在学院范围内再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须通过实名、书面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实名、书面方式向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大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第二十条  建档备案。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再次和“陕西省教育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查验结果,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及时录入全国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结果作为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和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校和学院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应通过实地走访、个别约谈等方式,及时发现那些家庭经济困难但未受助、家庭经济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相应认定等级。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并随时告知学校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要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受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西安医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西安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修订)》(西医发〔2017〕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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