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陕西省教委《关于对普通高等院校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学费减免的规定》(陕教财〔1995〕30号)和《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陕教财发〔1997〕3号)文件精神,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减免学费的范围
我校在籍注册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符合《西安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减免学费学生的基本条件和减免标准: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自觉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无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的学生;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学习成绩良好;
4.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组织的各类活动。
(二)减免标准
在校期间,凡是符合减免学费基本条件,且无法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根据以下情况给予不同程度减免: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减免学费5000元:
(1)革命烈士子女;
(2)无其它经济来源的孤儿。
2.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减免学费3000元:
(1)肢体残疾学生;
(2)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无稳定经济收入的学生;
(3)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灾祸等,导致家庭贫困的学生;
3.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根据其家庭实际情况、已获资助情况及在校表现等进行综合评价,经过审核认定为可减免学费学生,则酌情减免当年部分学费。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学费: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过党纪、团纪、校纪处分者;
(二)考试有作弊行为者;
(三)必修课有二门及以上不及格现象者;
(四)有打架斗殴、赌博等不良习惯者;
(五)有其他违纪行为者。
第四条 申请及评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须填写《西安医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材料中学生应如实填写家庭经济情况和申请理由,并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特殊情况相关证明、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排名、获奖情况等)交至各院系学生管理科。
(二)各院系要按照学费减免条件的规定,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初评出符合条件的学生,并在《西安医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上提出减免意见。院系将初评通过的学费减免学生名单和金额在本院系内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及时核查、纠正。
(三)减免学费学生经公示无异议后,各院系于每年10月10日前将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一式两份)、相关证明材料、《西安医学院减免学费学生汇总表》(电子版和纸质版(需加盖院系公章),见附件2)、院系公示照片(电子版)报送至学生处大学生资助中心。
(四)大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学校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减免学费学生名单,经学生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条 对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减免学费资格,并根据情节,责令其补交所减免的学费。
(一)经过查实,所出具的家庭收入困难证明材料(含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等资助情况)失实等弄虚作假的;
(二)取得减免学费资格后受到纪律处分的;
(三)学校认为其它有违反享受减免学费条件的。
第六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各院系要高度重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做好审查评定工作。
第七条 学校及学院应加强对受助学生的诚信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成才,以实际行动回报国家和社会。
第八条 所有学费减免评定资料存档保存。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旧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