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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机构:学生处    发布时间:2017-05-1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关于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101号)以及《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陕教贷〔2004〕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向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并由国家财政贴息的助学贷款。对在我校学习的学生,一般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计息,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及违约金额罚息由本人全额支付。学校鼓励学生争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是否展期或终止贷款,由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商定。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每人每年最多不超过6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由学生贷款办公室具体负责,学生贷款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借款学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满18周岁,须经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原则上主要课程无不及格现象,能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六)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贷款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

(七)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需提供的资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书面申请;

(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三)学生本人的学生证及复印件;

(四)学生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五)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

(六)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学校为借款学生提供的资料:

(一)借款学生的学费、生活费等费用的证明;

(二)借款学生的学籍证明;

(三)学校对借款学生的推荐信。

第九条  贷款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贷款的学生将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资料在规定的时间交各系(院);

(二)各系(院)对申请助学贷款学生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及时将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资料及信息整理、汇总至学生贷款办公室;

(三)学生贷款办公室将各系(院)上报的借款学生申请资料进行复查、整理、汇总,并将审查合格的借款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误后,学生贷款办公室签署推荐意见,送交经办银行审查;

(四)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查合格名单送至学校,然后由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文本、填写借款凭证;

(五)经办银行对学生填写的借款手续审查无误后,根据贷款审批程序予以审批、放贷;

(六)借款学生在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之前,需接受一次诚信教育;

(七)对不符合贷款要求的,学校将告知所在院(系),退回学生的申请资料。

第三章  贷款的发放与归还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

(一)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

(二)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上;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归还:

(一)借款学生应在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借款学生可在学习期间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也可以在毕业1至2年后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6年内还清,具体方式由借款学生和经办银行商定并载入合同;

(二)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申请展期,经办银行同意后可按规定展期;

(三)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役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有关部门批准,国家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

第四章  贷后管理

第十二条  在贷款期间,借款学生申请出国(境)留学、定居或转学,必须在还清贷款本息后,经学生贷款办公室同意,有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离校手续;借款学生如发生退学、休学、转学、被开除学籍或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学校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学校各部门方可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借款学生提供的资料,建立全校借款学生的电子档案和纸介档案。

十四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借款学生,学校会同银行中止其借款:

(一)在一学年内有2门及其以上主要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二)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三)助学贷款用于其它用途者;

(四)家庭经济情况好转,不需要继续借款

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的管理:

(一)借款学生在毕业前须配合学校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对未按期办理者,学校有权暂缓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二)借款学生需认真填写经办银行发放的“联系方式确认函”,并有义务在毕业后一个月内将填写好的“联系方式确认函”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地址和收信人名称寄回原经办银行;

(三)借款学生毕业时未能还清贷款,学校有权将贷款信息放入学生档案;

(四)借款学生毕业后每季度须与经办银行联系一次,如工作单位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应随时告知经办银行;

(五)借款学生如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还款义务,经办银行有权在学校和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毕业后就业单位、身份证号码和拖欠贷款本息金额等信息,并有权将有关情况通告贷款学生所在单位,督促贷款学生履行合同规定的还款义务。

第五章  学校、系(院)、学生的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职责:

(一)为借款学生联系、介绍经办银行,协调和解决国家助学贷款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对全校学生助学贷款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对系(院)提交的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进行复审;

(三)协助经办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发放、贴息资金确认和违约率统计工作;

(四)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款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五)按国家教育部要求,做好借款学生的信息采集、整理与上报工作;

(六)定期向经办银行了解学生还款情况与违约情况,与经办银行商议制定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七)定期向省教育厅贷款管理中心上报《地方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情况报表》、《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表》等相关报表;

(八)指导系(院)开展全校借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院)职责:

(一)负责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贷款业务知识及贷款流程;

(二)组织落实系(院)学生申请贷款和初审工作;

(三)建立本系(院)借款学生信息档案及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经常性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加强对借款学生日常管理;

(四)贷后跟踪及催还贷款工作。监督学生在校期间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及时将借款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违约情况报学生贷款办公室备案;督促借款学生毕业前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计划,协助学生贷款办公室做好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的信息采集工作,负责本系(院)违约学生的贷款催收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责任:

(一)如实填写贷款资料,保证申请贷款证明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三)严格按照学校、系(院)的要求参加诚信教育活动;

(四)恪守信用,如因毕业或其他各种原因需离开学校,应主动告知系(院)、学生贷款办公室和经办银行,并提供最新通信方式、工作单位及其详细地址;

(五)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按照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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