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和《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暂行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计划内统招本科、专科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体系的内容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由中央及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学校及社会共同建立,主要内容由“奖、贷、助、补、减”以及勤工助学等内容组成。
第四条 中央及地方政府资助主要由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市、县(区)入学救助金组成。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资助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向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并由国家财政贴息的助学贷款。对在我校学习的学生,一般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
第九条 市、县(区)入学救助金由各市、县(区)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资助政策和措施,积极落实专项资金,拓展资金筹措渠道,切实做好贫困家庭新生入学资助工作。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管理和使用按照《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 资金的筹措与管理
第十一条 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资金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筹措:
(一)政府提供的无息贷款;
(二)省教育、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的专款或专项补助;
(三)学校按规定提取的困难补助;
(四)学校按学费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的费用;
(五)社会捐赠、赞助;
(六)勤工助学上交学校的收入;
(七)基金增值。
第十二条 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和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 此项资金的使用由财务处、学工部(处)负责审核,院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章 资助范围和对象
第十四条 家庭确有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为资助对象:
(一) 学习勤奋努力,成绩优良;
(二) 积极参加学校和班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出色者;
(三) 作风正派,生活俭朴;
(四) 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思想品德良好。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遇到突发事件,正常生活和学业受到影响者,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章 资助办法
第十六条 学校对经济困难、遵纪守法、勤奋学习的在校学生,采取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办法予以资助。
第十七条 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活动主要安排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
第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临时困难补助是在奖学金、勤工助学的基础上,按照政策规定,对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补助,重点解决家庭经济困难或遇到突发性事件,经济来源受到很大影响的学生。
第二十条 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按照《西安医学院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校经济困难学生,所享受的各种补贴和资助每学年累计超过1500元者,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助。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家庭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经班级评议,系(院)审核确定享受资助学生名单后,统一上报学工部(处)审定。
第二十三条 享受资助的学生若生活不节俭,不求上进,不认真学习,不参加公益活动和不履行勤工助学岗位职责,违犯校纪校规,学院将终止对其的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