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医学院校内教师申诉办法(试行)
发布机构:工会    发布时间:2017-11-23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师的权利,属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

第三条  申诉人指在职教师。被申诉人为各院系、有关行政部门及学术组织。

第四条  教师申诉应坚持合法公正、有错必纠、不加重处罚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明确、程序合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依规受理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工会,作为常设机构,负责受理申诉材料、送达复核处理决定书、保管有关材料等事务。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校工会、监察处、党政办、教师代表等7人组成,任期3年。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履行处理申诉职能;

(二)复审、调研、查证,审议有关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三)向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八条  下列情况,教师可提出申诉:

(一)对各院系、各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

(二)认为各院系、各部门侵犯其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奖惩、学习培训等方面合法权益的。

(三)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

第九条  申诉人同一申诉事项以一次为限,不重复申诉。

第四章  申诉请求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诉申请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有关处分(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写明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

第十一条  申诉人应在知其权益受侵害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请求。特殊情况可延期至3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15个工作日内,作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并组织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申诉处理程序;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驳回;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通知申诉人补充有关内容及其期限,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前,申诉人可撤回申诉,申诉处理立即终止,且原申诉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提出申诉。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四条  受理的申诉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处理决定有三种情况: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作出维持原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程序不当,退回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销原决定: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适用依据错误;

3.处理行为明显不当。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对教师申诉进行调查复核,并根据实际情况以书面审查处理申诉。

调查复核的程序:

(一)举证。被申诉人应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针对申诉事项给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提交,视为没有证据,必要时委员会可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二)质证。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以公开方式质证,当事人认为不应公开的,可视情况决定。

(三)证据审核认定。

(四)调解。依当事人自愿原则,就申诉事项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签署调解书,调解生效,并不得再次申诉。调解不成的不影响委员会的最终裁决。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处理申诉采用不公开方式进行评议,应有三分之二成员参加,按一定程序办理,并作好笔录。处理决定送达前,不得公开表决结果。涉及隐私事项,有关资料当保密。

第十七条  申诉过程应遵从回避原则,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回避:

(一)本案当事人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认为申诉处理决定属党政会议议事范围的,先提交党政会议审议研究后再下达。

第十九条  申诉决定是校内申诉处理的最终决定。一经送达双方当事人,立即生效。被申诉人应当执行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申诉人可在接到决定书日起3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再提出。

第二十条  申诉委员会可视情况决定对个别案例进行听证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职员、工人、其他在职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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