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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构:信息公开网    发布时间:2017-02-06   点击数:

为了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师资队伍整体水平,改善教师队伍的总体结构,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好,敬业精神强。具备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所要求的认定条件。

2、除知名专家学者外,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3、外聘兼职教授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某一领域有突出贡献或某一学科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具有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工作任务的能力与水平,能为提升学校学术水平开展实质性的工作。

4、以教学为主的外聘兼职教师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讲师及以上职称或本科学历、副教授(或相当)及以上职称。有从事医疗卫生实践或理论教学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5、外聘兼职教师的专业应与兼职岗位的专业要求相同或相近,所聘职务原则上与本人任职资格相同。知名学者或有突出专长的,根据实聘岗位需求可以高聘一级。

二、岗位职责

1、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培养中青年教师,指导青年教师的教学与科研工作,指导课程、学科建设或教材、专著编写。

3、 以我校名义申报或与我校共同承担国家级、省部级重点教学研究项目或科研攻关项目。

4、举办学术讲座。

5、承担师资紧缺课程或新课程的教学任务。

6、接受学校的年度(聘期)业绩考核和教学评估。

7、认真履行双方约定的工作协议中的有关任务及要求。

三、聘任程序

采取教学单位申请,教务处、科研处审核,人事处复审,院领导审批的办法。

1、教学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需要,提出拟聘意见,填写《西安医学院兼职教师聘任表》,并附能证明本人能力和水平的相关证件和材料复印件报教务处、科研处审核。

2、教务处、科研处接到教学单位的申请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提出聘任意见,并与教学单位共同拟定兼职教师聘期的工作任务和目标要求。

3、人事处接到复审材料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聘任意见,经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后报院长审批。兼职教授须由人事处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颁发聘书

由学校与用人部门共同组织聘任仪式,由院长以学校名义颁发聘书。

四、待遇

外聘兼职教师纳入我校流动编制。对于兼职教授,以我校名义申报或与我校共同承担完成的科研成果和发表的论文,按我校现行政策享受专项津贴;对每学期实际完成一定教学工作任务的,课时津贴可略高于同档标准,适当发给交通补助;对通过业绩考核或教学评估优秀、贡献突出的,与我校教师一并进行表彰奖励。

对于以教学为主的兼职教师,在聘期内承担了教学任务,其课时津贴按学校同类标准执行,并适当发给交通补助。

对于外籍教师,课时津贴为70元/学时,交通补助为100元/月。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协商,确定适当的津贴费用标准。

五、管理

1、外聘兼职教师的管理考核以用人系(部)为主。各系(部)要加强与所聘人员的联系和管理,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实质性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2、用人系(部)在每年6月和12月对需外聘的兼职教师按程序报批。

3、用人系(部)和教务处要对外聘兼职教师工作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对不能履行聘用协议、存在严重教学质量问题、学生意见大的外聘教师,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或解聘。

4、外聘兼职教师聘期原则上为1—3年,工作任务可根据聘用单位的实际要求确定。外聘兼职教师可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开展工作(如举办学术讲座,进行学术与信息方面的沟通与交流,指导青年教师,组织申报科研课题和开展科学研究等)。

5、各系(部)要建立外聘兼职教师业务档案,具体负责对外聘教师的考勤和管理。

6、外聘兼职教师纳入学校教学质量评估和师德考评范围。

7、外聘兼职教师聘期内因病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各系(部)应及时办理解聘手续,并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8、用人单位每年12月底前根据工作任务协议书及工作实际,对外聘兼职教师进行总结考核,并将考核的详细材料及结果报人事处,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进行审核,并提出聘期评估意见报主管院长。贡献突出者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合格者如工作需要可续聘;不合格者应予解聘。

六、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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