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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接受捐赠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机构:信息公开网    发布时间:2017-04-24   点击数:

  随着我院对外交流的不断增加,国内外(境外)单位、友人捐赠给我院的实验仪器设备日益增多。为了鼓励捐赠、受赠行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实验仪器设备各项管理的规章制度,更好地管好、用好这些实验仪器设备,充分发挥这部分宝贵资源的效益,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受赠设备范围

  凡是国内外(境外)单位、个人向我院捐助、赠送的实验仪器设备都属于本管理范围。我院教职工个人以学院名义接受捐助、赠送的实验仪器设备也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条受赠设备产权

  捐赠实验仪器设备的产权属西安医学院,均应办理入帐手续并建立帐、物、卡信息资料。未经学院审核批准,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变更捐赠实验仪器设备产权、或转赠、转卖与报废。

  第三条受赠设备管理

  一、学院所属单位正式接受捐赠,须由接受捐赠的系(部)或个人向资产设备处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西安医学院接受捐赠实验仪器设备审核表》。资产设备处对相关条件(性能指标)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接受捐赠。因其他原因未能事先办理审核手续接受捐赠的实验仪器设备,接受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资产设备处书面报告,补办有关手续。捐赠产生的额外费用,如机场和港口的滞保金、仓储费等,视具体情况报院领导商议处理。

  二、国内外(境外)捐赠实验仪器设备进口的有关手续由资产设备处办理。

  1、受赠单位将赠送物品清单及赠送函(函中要注明为何赠送,赠送物品价值等)送资产设备处。经资产设备处审核,拟文报学院及有关部门审定接受赠送。

  2、赠送物中有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实验仪器产品,必须报有关部门审批。根据批文,属国家特定产品须报外经贸部进出口司特定处审批,领取许可证。属国家配额产品报外经贸部配额处审批,领取配额证。

  3、按海关规定,申请办理赠送物品的免税手续。

  4、赠送物品到我院后,必须建立、完善固定资产帐。

  三、常规验收

  实验仪器设备到位后,应由使用单位及资产设备处组成验收小组按捐赠函清单对说明书、装箱单及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查验,逐件清点。在型号、规格、数量等确认无误后,方可逐项填写《西安医学院实验仪器设备验收单》。

  资产设备处编号记入学院固定资产帐,并在经费来源一栏里注明“捐赠”字样,纳入学院正常的实验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四、技术验收

  对精密贵重实验仪器和大型设备,特别是进口实验仪器设备应由设备使用单位有关人员、有关专家组成技术验收小组,逐项考核设备技术指标和功能,填写报告、列出验收技术指标,签字后存档。

  五、精密贵重实验仪器和大型设备到货前,应落实好配套措施,如人员、房屋、水电供应及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逃汇、骗购外汇;

  二、偷税、逃税;

  三、进行走私活动;

  四、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免税进口的捐赠设备境内销售、转让或者挪作他用;

  五、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在捐赠设备过程中致我院造成损失。

  第五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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