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发布机构:工会    发布时间:2017-04-13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32号令)等法律、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能坚持党的领导,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工作积极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联系群众,关心学校事业发展和教职工利益,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校基层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又要体现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体的原则。根据学校实际,按全校教职工总数的20%产生,附属医院掌握在总人数的3%以内,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双肩挑”人员按教学人员计算)。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代表、青年教师代表、女教职工代表、工人代表应各占一定比例。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非在编教职工也应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受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可依照有关规定罢免或补选。代表因工作调出本校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缺额代表由原单位补选。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

(三)在教代会上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应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且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四条  教代会推选产生主席团,主持每届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主席团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负责大会的具体事宜;主席团成员由代表中的校党、政、工领导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大会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但每次召开全体代表会议前,可在上一次会议主席团成员基础上临时召集主席团会议,讨论审定本次会议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还可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重大问题,由党、政、工领导协商后,经教代会主席团审议并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教代会主席团主持每次大会,会议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参会的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各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会委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经代表团(组)会议协商,提交大会确认;各委员会在校工会协调下开展工作,向教代会负责;

第十九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对需要教代会审议或讨论的重大问题,由校工会召集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行使教代会职权;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主任委员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与之有关的其它文件条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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