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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学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构: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7-11-08   点击数:

 

学费收入是我院收入的主要来源,为规范学费收缴行为,加强学费收缴管理,杜绝漏洞,减少损失,确保学费收缴能正常有序进行,把该收的学费及时收缴上来,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范围

各类全日制在校生的学费、住宿费、暖气费等;

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学费、住宿费等;

对外联合办班的管理费等。

二、收费标准

按照省物价局颁布的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按年收取;培训费、进修费及联合办学管理费等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每学年向学生收取的费用,特别是向新生收取的费用,除学费、住宿费、暖气费物价部门有明确规定外,其它费用的收取须经院长办公会确定,并不得与上级有关规定相违背。每学年向学生收取的费用要公示。对上级关于收费标准的调整变化,财务处要及时通报院有关部门,作好相关准备;凡新开专业,要及时与省物价局联系,核定收费标准。

三、收费时间

新生在开学报到时缴费,校本部上课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初缴费,实习、见习生在每年58-15日缴费。除上述集中收费时间外,院财务处每周一至周五下午4时收费,必要时节假日加班收取学费。

四、学费催缴

(一)、学生管理职能部门及各系(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使学生树立自觉缴费的意识,及时缴纳学费;将学生缴费情况纳入诚信评价体系,与学生评优奖励挂钩。

(二)、新学年开学初,各系(院)要督促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财务处缴纳学费,未缴纳者,不予报到注册,两周内未注册切未请假者,视为自动退学;新生报到时原则上不允许欠费。

(三)、实习、见习学生未缴纳学费者,不得下点实习、见习。教务处、各系(院)要加强对下点实习、见习学生缴费情况的督促检查,财务处要积极协助并督促各系(院)作好学费催缴工作,尽力使下点实习、见习学生的学费都能按时缴纳。

(四)、对个别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暂不能一次缴清的学生,由各系(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掌握,在大多数学生已缴清的基础上,让这些学生写出书面申请,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缴纳,但缴纳数额不得少于学费的二分之一。

(五)、经批准转入其他专业或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按新专业、新年级标准缴纳学费。

(六)、凡享受学费减免和奖学金的学生,可将这部分资金作为下学年的学费,从该生的学费中予以冲减。相关部门要在每年四月将学费减免名单、标准及奖学金获得学生名单、标准报财务处,以便及时完成核减工作。

(七)、对毕业时仍未缴清学费及有关费用者,不发放毕业证、学位证和报到证。管理毕业证发放的部门要及时与财务处沟通,掌握学生学费缴纳情况,防止误发、漏缴现象发生。

(八)、院内职工在我院参加在职学习的,学费、教材及其它费用按规定缴纳;职工子女在我院学习,实习、见习期间经批准在家住宿的,其住宿费可免缴,但其它费用须按规定缴纳。

(九)、与校外联合办班有关的部门,要及时督促管理费的收缴,凡未及时缴清管理费的,毕业证暂不发放。

(十)、为保证学费收缴及时准确,各系(院)要指定专人,及时与财务部门沟通,了解本部门学生缴费情况,掌握存在问题,采取恰当措施,积极稳妥做好学生欠费催缴工作。

退费规定

(一)、在校学生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批准退学的。在入学后一个月内退学的,退学费、住宿费的90%,两个月内退学的,退学费、住宿费的70%,三个月内退学的,退学费、住宿费的50%,三个月至第二学期一个月内退学的,退学费、住宿费的25%,超过第二学期一个月的不再退费;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含实习、见习),不在学校住宿或不按学校规定住宿的,不退住宿费。

(三)、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联系实习、见习。确因情况特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联系的,其实习、见习费包括住宿费等不予退还。

(四)、实习、见习期间住宿无暖气的。毕业前夕,由教务处临床教学管理科负责,对无暖气的实习、见习点的班级、人数、天数,逐一统计造表,并由实习、见习单位签章,各系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统一报院财务处,经审核并报请院领导批准后,方可退给规定标准的暖气费。

(五)、按教学计划安排,在新校区完成教学后转入含光校区实习、见习的。由于新老校区住宿条件不同,住宿费标准各异,故可折算退还一定费用。具体操作是以班为单位,由各系()负责统计,教务处签字确认,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到财务处核退。

(六)、因故被批准休学的学生。已缴清当年学费住宿费,在学年第一学期办理休学手续,复学并就读于本年级的学生,不再收取学费住宿费;复学到下一年级的,补缴原所在年级与就读年级的学费差额。在学年第二学期办理休学手续的,以后复学到下一年级的,按复读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休学期满不能复学而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再退还其已缴费用。

六、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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