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专业硕士学位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热爱祖国,自觉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完成了所规定的课程学分,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实施细则向我校申请相应硕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申请的要求
第三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达到下列条件者,可申请硕士专业学位:
(一)完成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临床轮转33个月,具有从事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临床能力考核合格;
(三)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熟练的阅读能力和一定的写、译、听、说能力;
(四)在统计源及以上期刊发表临床论著、病例分析报告或文献综述等1篇,申请人必须为第一作者,“西安医学院”必须为第一单位;
(五)独立完成与所研究的领域相符相关的学位论文1篇;
(六)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第四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应从临床实际出发,以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要求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具有一定的临床参考价值和应用前景;体现临床医学特点和前沿知识,具有创新思维。论文内容一般与本专业或导师现有的研究方向或科研项目有关。
第五条 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要求词句精炼通顺,论证严谨,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齐,引用他人的材料要求引证原著。
第六条 学位论文书写格式按照《西安医学院硕士学位论文书写规范(试行)》
执行。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在答辩前1个月提交论文,并由指导教师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和推荐意见,交研究生处审查。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送审由研究生处负责。在硕士研究生正式答辩前一个月聘请2位与论文领域相关的专家评阅学位论文。论文作者的导师不能作为评阅人。
第九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提出明确意见,并将《西安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审阅意见书》返回到研究生处。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 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7名相应学科领域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来自其他学校(医院)的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教授职称的专家担任,导师组成员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可就学位论文内容的科学性、材料的可靠性、方法的正确性和结论的创新性以及作者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学术观点等方面提出问题,由论文作者回答以此考查作者的学术水平和科学态度从而确定作者是否符合授予相应学位的要求。
第十二条 答辩前应将所有的答辩材料送交答辩委员会主席审阅,并应创造条件,使各委员及早看到答辩材料和论文全文。答辩委员会秘书参加答辩的全过程,担任会议记录,整理与答辩有关的全部材料。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必须严格把关、坚持标准。答辩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的水平和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对论文答辩未通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表决可允许申请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四条 硕士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做好详细记录并在答辩结束后一周内将所有与授予学位有关的立卷存档材料按要求整理好并交学位评定分委员办公室复查。复查无误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第六章 学位评定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要求,对经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授予学位的,逐个就其政治表现、课程考试、临床能力和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凡答辩委员会未通过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或作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时,不能采取通讯投票方式,必须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成员通过(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或导师如果对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可提出书面申诉。对有申诉的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决定是否另行开会重新裁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裁决为学校的最终裁决。
第十八条 经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认定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由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颁发。其生效日期为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认定的日期。
第七章 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对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完成学位课程考核,但未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可对其进行毕业考核和论文答辩,准予毕业。毕业后三年内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可回原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专业学位。逾期按自动放弃硕士学位申请资格处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的全部学位申请材料由研究生处送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应予复议,可以作出撤消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西安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