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西安医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 和“单项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可以重复享受,但年度累计获得各类奖助学金总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本人所学专业学费。
第二章 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第四条 获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思想积极上进;遵守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
(二)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道德品质优良;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心身健康;
第五条 在评选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党、团、行政处分和校级通报批评者;
(三)恶意拖欠学费或其它应缴费用,有不良诚信记录者;
(四)留校察看期未满者;
(五)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担任社会工作,拒不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活动,不执行各级组织交办的任务者;
(七)一学年内有一门以上(含一门)必修课不及格者;
(八)学校规定的其它不具备参评资格的情况。
第三章 综合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六条 综合奖学金分为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四个等级。
第七条 综合奖学金评定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以参评学生所在班级为单位,每学年9月份至10月份进行评定。评定标准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在班级内的排名和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为依据,在一定比例范围内评选(比例不足一人时按一人计算)。
第八条 校级综合奖学金标准如下:
特等奖:每人每学年1500元,综合测评成绩在所在班级前1%以内,一学年内各门考试考查课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综合测评成绩在90分以上;
一等奖:每人每学年1000元,综合测评成绩在所在班级前5%以内,一学年内各门考试考查课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综合测评成绩在85分以上;
二等奖:每人每学年600元,综合测评成绩在所在班级前13%以内,一学年内各门考试考查课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综合测评成绩在80分以上;
三等奖:每人每学年300元,综合测评成绩在所在班级前25%以内。一学年内各门考试考查课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综合测评成绩在75分以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综合奖学金评定:
(一)擅自缺考者;
(二)留级未满一学年者;
(三)转学、转系或转专业不满一学年者;
(四)休学后复学未满一学年者;
(五)一学年内病、事假合计4周(含4周)以上者;
第四章 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十条 单项奖学金分为智育优秀奖、学习进步奖、德育优秀奖、体育优秀奖、社会实践优秀奖、科技创新奖、文体贡献奖、特殊才能奖和见义勇为奖。
(一)智育优秀奖:综合测评中智育成绩位列全班第一名者。
(二)学习进步奖:与上一学年相比,综合测评中智育成绩在班级内排名进步最大者。
(三)德育优秀奖:德育成绩位列全班第一名者。
(四)体育优秀奖:综合测评中体育成绩位列全班第一名者。
(五)社会实践优秀奖:①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获省级或省级以上先进个人称号者;②积极参加社会调研活动,调查报告获省级或省级以上表彰奖励者;③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工作,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者;④经常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并获得校团委表彰者。
(六)科技创新奖:①在核心级期刊(公开发行)上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②科技学术作品获省级奖励者;③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科技发明或获得科技发明专利者;④勇于创业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者;⑤在某方面有突出创新成绩并被学校认可者。
(七)文体贡献奖:①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体育竞赛、文艺演出者;②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体育竞赛、文艺演出获得名次或奖励者; ③在校级体育竞赛中,获得过一项第一或两项二、三名者(破校记录者按第一名计算),在校级文艺演出中获得一等奖者;④具有一定文艺特长,积极开展文艺创作,被校级演出活动采用且获得一等奖或校级以上演出活动采用且获得奖励者。
(八)特殊才能奖:在上述领域之外,具有特殊才能,取得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突出成就或为学校争得荣誉者;
(九)见义勇为奖:舍己救人、见义勇为,受到学校或有关部门通报表扬者。
上述智育优秀奖、学习进步奖、德育优秀奖、体育优秀奖在班级内有并列第一名时,取综合测评总成绩最高分者。
第十一条 除过智育优秀奖、德育优秀奖、体育优秀奖和学习进步奖之外,其它各单项奖总数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2%,对于符合条件,但超出比例者,按综合测评中总成绩先后顺序取舍。
单项奖学金金额为每人200元。一名学生原则上不能同时享受三项(含三项)以上单项奖学金。
第十二条 单项奖学金获得者,其必修课成绩不得有不及格现象。
第十三条 单项奖学金评选坚持宁缺毋滥原则,各系部上报评选结果时必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生处主管,各系(院)负责,辅导员(班主任)具体执行。
第十五条 以上规定中所有成绩均为学生第一次考试的原始成绩,不包括补考成绩。
第十六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各系(院)对评选结果必须进行认真审核,并进行三日以上公示,在医院见习的班级必须在见习医院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在公示期内学生可以对评定结果或评定工作中重要程序问题向各系(院)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各系(院)必须在上报学校前对学生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持异议,可直接向学生处提出复查申请。
第十八条 公示期结束后,学生填写奖学金登记表交系(院)上报学校,学生处审核无误后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最终结果由学生处统一造册并发放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