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2007]9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和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在籍注册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分为二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人每年35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每人每年25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参加评比:
(一)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含记过处分)以上处分者;
(二)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年内,所有科目中有二门(含二门)以上不及格者。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助学金获得人数由上级部门划拨的资助金额确定。
第七条 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秋季学期,参照各院系当年学生总人数,按比例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划拨到各院系,对于上一学年工作较好的院系,名额比例适当倾斜。
第八条 在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本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各院系对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本细则第四条和每五条,同时参考申请学期内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结果进行审核,经班级民主评议、院系审查初步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院系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天。
第十条 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助学金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报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汇总名单报学校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校内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汇总名单直接上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核。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其它奖、助学金,但不再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三条 为了有效使用各类奖、助学金专款,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年度累计获得各类奖、助学金的总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本人所在专业的学费。享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者除外。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助学金分为同一学年秋季和春季二次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五条 学院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 各院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国家助学金。同时,应接受学校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抽查和检查。各院系需对整个国家助学金评审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建档,并保存五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西安医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