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财务支出,确保经费合理有效使用,更好地为学校建设与发展服务,根据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票据的管理及要求
(一)原始凭证
1、取得的各类票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和完整。
2、发票必须是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正式发票,加盖开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并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和限额之内;财政事业性票据必须是省、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和监制章,并加盖发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专用章。
3、校内自制的单据必须有相关部门人员签字和盖章。
(二)发票和收据的填写
1、单据一律要求用钢笔、蓝黑或碳素墨水笔填写,铅笔、圆珠笔填写无效。
2、发票内容要齐全。发票必须注明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单价、数量、金额和填制人等。若发票空间有限不能反映所有经济内容,则需要由开据发票的单位出具发票项目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金额正确,大、小写相符,票据一经涂改视为无效。
3、购买实验用农副产品等无正规发票时,须在单据上详细注明物品数量、单价、金额,由经手人签字,实物验收人的验收证明或签名,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方可报销。
4、所有原始凭证的报销,应将原始凭证按不同经济业务内容分别粘贴(餐费票据不能与其它票据贴在一起),填制《西安医学院报销凭证》由经办人及审批人签名并注明经费开支项目。
5、发票一般不能跨年度报销(12月份取得的发票可在下一年度报销除外)。特殊情况(如科研经费、进修费、工程项目费等)在当年确实不能报销,方可在下年度报销。
二、现金和银行支票管理
(一)现金支付
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范围,以下项目可使用支付现金。
1、工资、津贴、奖金等;
2、个人劳务报酬;
3、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4、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等;
5、在同一单位累计不超过1000元零星开支,及1000元以下
零星借款可使用现金支付。其他一律使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单笔
现金报销同天、同地点、连号的票据须写明理由,方可报销。
(2)因公借款及一次性现金报销金额超过5000元者(含5000元),必须提前1-3天通知财务处,以便作好资金准备。
(二)支票的注意事项
1、支票要在有效期内使用,期限为10天;
2、为确保资金安全,禁止使用空白支票;
3、遗失支票应立即到银行挂失,并及时通知财务处,以免造成损失;
4、作废或过期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起保存;
三、往来帐款管理
1、出差人员因出差所借差旅费,应在出差回来两周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两个星期内结算的,应写出书面说明,列明具体归还日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报校财务负责人审核批准。
2、零星购物、会议等所借备用金,应于购物、会议后一周内到财务处结帐。
3、在规定期限内未结清借款的,经多次催收无效且无正当理由者,财务处有权在借款人工资、奖金中扣除,并且遵循“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
四、财务支出手续及要求
(一)财务支出审批权限与程序
按照《西安医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支出管理的规定执行。
1、支出在500元(含500元)以内的,由各处(室)、系(院)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审批,财务处审核后即可报帐;
2、支出在5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内的由处(室)、系(院)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初审,分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审核后报帐;
3、支出在10000元以上的需经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报帐;
4、招待费由部门领导、分管校领导审查,党政办审核后,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从院长基金中支付;
5、预算外支出按《西安医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5款执行。
(二)财务支出的基本手续及要求
教职工到财务处报销的各类费用,需携带部门经费预算本(卡)及报销票据;借款需填写一式二联《借款单》。
固定资产、购买图书、材料等报销须有资产入库单,属政府采购项目的必须有政府采购审批表。
(三)具体业务报销手续及要求
1、关于差旅费报销的规定
差旅费报销按《西安医学院差旅费报销办法》执行,
2、关于人员经费的发放规定
加班费、课时费、酬金、临时工工资等费用,由人事处制册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财务处发放。
3、科研经费的报销规定
科研经费的报销按照《西安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4、经学校批准参加学历教育、进修、培训的教职员工其费用报销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经人事处审核,分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5、离休人员药费,在每年6月和11月两个月集中报销,药费发票由老干处收集,送卫生所审核后报财务处审核,由分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
五、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给予报销;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或不按规定粘贴、不按规定填写报销凭证的,财务人员有权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六、附则
(1)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批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